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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试行) (2008年3月1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行为,推动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环保产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自律性公约,是省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产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履行和维护。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遵纪守法,加强行业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学习和采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加强企业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条 鼓励员工学知识、学技术、学科学,组织各种环保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加强行业团结、协作、互助、自律,发挥行业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并以互惠互利的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环保产业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树立信用意识,增强信用责任,打造企业信用品牌。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九条 山西省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和行业的权益,不得互相压价。 第十条 山西省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形象。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质量管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开展产品认证,生产出既符合国家标准又使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及成本核算制度,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成本及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山西省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或强占市场,用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价格,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坚决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工商、税务、质监等其它监督部门的有关法规。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研、研讨、统计等工作,发布行业信息。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培训,参与组织展览会、展销会推介行业产品,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省内外从事环保产业行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实行登记、备案,进行商品价格、知识产权、资源利用等事项协调,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行业自纠自查活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八)组织开展环保产业、信息交流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九)受企业委托对行业内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质量认证、品牌评定、企业评定等重大事宜提出初审意见;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 第五章 行规管理 第十六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经营者执行行规行约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规范经营管理和执行行规行约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曝光、舆论监督、开除会籍或撤消登记证书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经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由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行 规 行约
一、执行环保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竭诚服务用户; 三、立足山西实际,鼓励公平竞争,坚持诚实守信; 四、精心设计施工,打造品牌工程,确保达标稳定; 五、广泛交流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做优; 六、坚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方向,推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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