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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选推荐办法(试行)
作者: 本站站长 来源: 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 加入时间:2007-11-6 10:47:36 浏览次数: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选推荐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29日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保骨干企业的中坚作用,引导和扶持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价推荐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全省开展山西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环保骨干企业)评选推荐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环保骨干企业评选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环保骨干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
    第三条  各市环保产业协会(未成立环保产业协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本地区环保企业申报环保骨干企业。
    第四条  申报环保骨干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从事环保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
    (二)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
    (三)具备设计资质或者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四)连续从事环保相关产业活动在三年以上;
    (五)当年环保产业产值超过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
    (六)主要产品已经形成规模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较为完善,产品生产型企业已通过ISO9000或ISO14000 认证并能有效运行的企业;
    (七)企业经营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管理规范,无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行为,注重科技开发,产品、工程、服务质量信誉良好;
    (八)对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的要求:
    1、从事污水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及固体废物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药剂及其他败环保设备部件生产的专业性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8、从事环境工程承包施工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9、从事放射性与辐射防护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10、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九)对企业固定资产(人民币)的要求:
    1、从事污水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及固体废物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药剂及其他环保设备部件生产的专业性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生态保护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8、从事放射性与辐射防护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9、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十)对企业申报前一年的环保产业收入(人民币)的要求:
    1、从事污水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及固体废物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电除尘器配件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药剂及其他环保设备部件生产的专业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8、从事放射性与辐射防护的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9、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十一)从事两类以上设备生产的企业,评审时按综合因素考虑;
    (十二)申报企业连续两年每年纳税总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免税部分)。
    第五条  申报环保骨干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推荐单位验核原件);
    (三)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复印件(包括完税清单、纳税总额及免税、退税证明等,由推荐单位验核原件);申报当年起前两年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表的复印件;
    (四)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环保产品、技术的说明资料及知识产权(鉴定或者专利)、获奖情况、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名称(包含企业标准)等;
    (五)环境服务(包括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工程承包等)企业需提供近两年主要服务项目清单,同时附三项以上合同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应提交前三年(不含当年)“企业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必须包括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申报企业的市场销售状况及用户意见(至少两家);
    (八)申报企业三年内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明(由推荐单位出具);
    (九)申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由推荐单位验核原件)如: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环保产品推荐证书、环保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证书、ISO14001证书等。
    要求申报的书面材料一律电脑打印,A4纸型,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六条  各申报企业将上述材料报各市环保产业协会,各市协会对申报材料负责进行初审推荐(未成立环保产业协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七条  环保骨干企业评选程序:
    (一)省环保产业协会或者委托专业委员会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按比例抽样进行审核,然后提出意见,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二)  环保骨干企业名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在有关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无异义,向骨干企业颁发证书、铭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环保骨干企业名单。
    第九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监督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 
    以上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十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环保产业协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环保骨干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铭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一)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有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以及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
    (三)转让、涂改、伪造、滥用证书的。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为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但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取消其申报环保骨干企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环保骨干企业评选交费办法:
    (一)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每一项申报项目向当地市环保产业协会交纳初审费500元;
    (二)申报企业承担评审专家的评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三)通过最终评定的企业,向省环保产业协会交纳有关费用(审查费、宣传费、公告费、证书费、铭牌费、管理费等)共计1万元。
    第十三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组织环保骨干企业的年检工作,年检收费3000元。各市环保产业协会应协助省环保产业协会开展年检工作。
    第十四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对环保骨干企业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连续三年通过年检的企业,如参加下次评选,可简化手续,同等条件可优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时修订,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修订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后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包括环保产业方面的生产、设计、销售、咨询、服务等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

    联系: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电话:0351——6371160、 6371161       
    传真:0351——6371161     
    邮编;030024
    E_mail:haopeng57@163.com
    收款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 户 行:华夏银行滨河西路支行
    帐    号:1103-85307036
    附:1、山西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申请表
        2、山西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现场检查表
        3、山西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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