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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评选推荐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29日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省环境治理工程的发展,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环保技术进步,提升我省环保产业水平,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开展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环保示范工程)评选推荐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工作。环保示范工程评选每年进行两次。《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各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初审推荐本地区环保产业单位申报环保示范工程工作(未成立环保产业协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 第四条 申报环保示范工程(包括生态环境工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 (二)该环保工程采用的技术路线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三)该环保工程采用的主体技术在省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国内达到先进水平; (四)该环保工程设计科学合理,建筑工程、设备制造、安装质量良好; (五)该环保工程应当通过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者是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达标监测报告,完全达到设计要求,正常连续运行半年以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 (六)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管理规范,有完整的运行记录; (七)有确定的技术依托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申报环保示范工程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省环保示范工程申报书(附电子版); (三)该工程的设计说明及基本设计图纸; (四)该工程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五)工程验收报告及申报前两个月各一个星期的工程运行记录; (六)该工程的当地环保部门验收证明材料及近期环保监测报告。 要求申报的书面材料一律电脑打印,A4纸型,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六条 环保示范工程申报程序: (一)由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承包单位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由当事各方协商排名,以排名第一的单位负责上报; (三)申报单位将申报书报各市环保产业协会(未成立环保产业协会的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七条 环保示范工程评选程序: (一)省环保产业协会或者委托专业委员会组成专家技术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抽样进行现场检查,每项工程现场检查专家不少于3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二)环保示范工程名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在有关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无异义,向环保示范工程单位颁发证书、铭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对评选审核专家组成员监督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 以上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九条 环保示范工程表彰推广办法: (一)当选为省环保示范工程、并具备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条件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向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 (二)在有关媒体上宣传表彰,并在全省推广使用。 第十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环保产业协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环保示范工程资格并收回证书、铭牌,同时在媒体上公布,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有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以及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 (三)转让、涂改、伪造、滥用证书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为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但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取消其申报环保示范工程的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环保示范工程评选交费办法: (一)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每一项申报项目向当地市环保产业协会交纳初审费500元; (二)申报单位承担评审专家的评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三)通过最终评定的单位,向省环保产业协会交纳有关费用(包括审查费、公告费、宣传费、证书、铭牌费、管理费等)共计1万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时修订,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修订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
联系: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电话:0351——6371160 、6371161 传真:0351——6371161 邮编:030024 E_mail:haopeng57@163.com 收款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 户 行:华夏银行滨河西路支行 帐 号:1103-85307036 附:山西省环保产业示范工程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