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环保产业市场的需要,保证环保产品质量,进一步强化协会所推荐环保产品的管理,根据《山西省环保产品推荐管理办法》,开展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环保推荐产品使用协会会徽标志工作(以下简称使用会徽),为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环保产品使用会徽,是指持有省环保产品推荐证书、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保要求并使用会徽标志的工作。
会徽标志专属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所有,具有唯一性、独立性。
第三条 推荐产品使用会徽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山西省生产、销售其产品的省内外企业或者代理商须先获得山西省环保产品推荐证书(有效期内),方可申请使用会徽标志。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使用会徽范围的环保产品包括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环境友好的产品:
1、水污染治理产品;
2、空气污染治理产品;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产品;
4、噪声与震动控制产品;
5、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
6、与环保相关的药剂与材料;
7、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
8、其它环保产品;
9、低毒、低害及无公害的环境友好产品。
第五条 获得使用会徽权的单位应签定推荐产品使用会徽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获得使用会徽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会徽。
第七条 使用会徽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产品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报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使用会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有权终止其使用会徽,并责令改正:
1、不能保证使用会徽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环保技术要求的;
2、转让使用会徽使用权的。
第九条 使用会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有权撤销其会徽使用权:
1、在终止使用会徽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2、涂改、滥用会徽标志或弄虚作假、伪造会徽标志的;
3、不再生产使用会徽的环保产品或者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对使用会徽产品的单位,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在有关媒体及《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网》和《山西环保产业》杂志上公布。
第十一条 关于使用会徽交费办法。
(一)申请单位办理申办手续时,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交纳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通过评定后交纳技术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二)在会徽使用有效期内,依据申报时上一年度的销售额,使用费分三个档次:500万元以下的使用费1万元;500——1000万元的使用费2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使用费3万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时修订,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修订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
联系: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电话:0351——6371160 、6371161
传真:0351——6371161
邮编:030024
E_mail:haopeng57@163.com
收款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 户 行:华夏银行滨河西路支行
帐 号:1103-85307036
附:1、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徽使用申请表
2、山西省环保推荐产品使用会徽协议
3、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徽标志图